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日期:2024-07-24     浏览:236     评论: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市政办
 关于印发《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市政办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和田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规范和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征收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和田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和正在编制的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六条  调节金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 其他收入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的,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出租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八条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商服类经营性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30%缴纳调节金,工矿、仓储类经营性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缴纳调节金

第九条  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十条  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的具体内容及标参照《和田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公开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土地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征收的调节金全部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收取的调节金60%优先用于入市交易地块所在乡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租赁等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制定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按方案进行分配使用。对以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统筹用于本村具体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配套等建设支出,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土地增值收益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受让方依法缴纳契税,不缴纳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第二十条  试点期间,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调节金缴纳标准与其它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和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办法自20245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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